报考条件
应聘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身心健康,具备正常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身体条件;热爱教育事业,具备教师的基本素质和教育教学能力。
(二)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89年3月25日以后出生),其中博士研究生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1984年3月25日以后出生)。
(三)2024年7月31日前取得符合任教学段和学科要求的教师资格证。高学段的教师资格证可报考低学段的教师岗位。报考幼儿园教师岗位的,须具有幼儿教师资格证。
(四)招聘对象具体条件:
1.全日制普通高校研究生毕业生、2016年12月1日后录取的非全日制研究生毕业生、国(境)外留学研究生毕业人员,且本科阶段均须为全日制毕业并取得相应学位,毕业年份不限。
2.2024届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国(境)外留学于2023年1月1日以后毕业并取得本科学历人员。
3.2023届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且未落实过工作单位,其档案关系仍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国(境)外留学于2022年1月1日以后毕业并取得本科学历但未落实过工作单位的人员。
注:国(境)外留学人员须完成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学位认证并提供认证证书,毕业时间以认证为准。
(五)如是本科学历毕业生,还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①获省级大学生相关学科竞赛个人三等奖(不含团体奖)及以上奖项;②师范类专业毕业生;③“双一流”高校毕业生;④THE世界排名前200强国(境)外高校毕业生(须完成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学位认证并提供认证证书,毕业时间以认证为准)。
(六)具备岗位所需对应学历学位和专业要求(详见附件1)。如应聘人员所学专业未被收入的,由招聘部门进行审核确认,认定该专业与应聘岗位“专业要求”相近或相似的,即视为符合专业要求。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应聘: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尚未解除纪律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
3.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
4.现役军人或国民教育序列普通高校在读非应届毕业生;
5.与事业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等亲属关系的,不得应聘事业单位的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岗位;与现有在岗人员存在上述关系的,不得应聘到岗后形成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管理类岗位,以及《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明确应当回避的岗位(具体要求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执行);
6.国家和省另有规定不得应聘到事业单位的人员;
7.普通高校委托培养、定向培养毕业生;
8.宜兴市教育系统事业在编人员;
9.其他不适宜担任教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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